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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三定”:乡镇下设18个分局(副科级)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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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枝特区

知识产权局六枝特区市场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六枝特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字〔2019〕2号)、《中共六枝特区委员会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六枝特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特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特区市场监管局)是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六枝特区知识产权局和六枝特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

第三条特区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及特区党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知识产权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贯彻落实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工作规划、协调特区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工作,帮扶微型企业发展,为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后续指导服务工作。

(四)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协调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工作。规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五)按权限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按权限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依法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经营和相关无证经营行为。指导六枝特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执行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特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等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对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承担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

(十六)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十七)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牵头开展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专利行政执法及专利产品市场监管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管理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与金融结合,促进专利信息传播和利用。

(十八)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管理工作。

(十九)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

(二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导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一)承办特区党委、特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职责调整。

1.将原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原特区发展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原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特区商务局)的反垄断相关职责、特区农业局(特区科学技术局、特区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整合划入重新组建的特区市场监管局(特区知识产权局、特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撤销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其职责划入特区市场监管局。

3.将特区市场监管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十三)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机制,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全区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兴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优化、取消、下放、调整市场监管领域的具体审批事项;全力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电子化、公开化。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提高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申请受理点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落实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条件限制政策,降低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门槛。加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宣传推广,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6.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特区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特区市场监管局与特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特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特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特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特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特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特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特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特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特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特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特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特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特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特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特区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统计、保密、安全、信访、机要、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本级机关的资产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指导本局的文书档案、机要保密、督查信息、新闻宣传及综合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财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负责本局的计划、财务、国有资产、执法装备、政府采购和基本建设以及票据管理等工作。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和罚没款项的收缴工作。

(二)法规股。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对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组织开展市场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指导全局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机关法制建设工作。

(三)注册登记管理股(政务服务股、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股)。承担指导本级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的勘察、现场检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查处注册登记有关违法案件。在特区委组织部指导下,配合开展非公经济党建工作。拟订扶持微型企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建立完善微型企业相关信息录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指导全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并对扶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承担为微型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事后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并整理全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承担全区特种设备使用安装告知、注册登记等工作;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协助、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承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责任;查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

(五)质量计量标准化股(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品牌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开展名牌培育创建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承办特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查处工业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全区检验检测机构和评审员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划,规划指导全区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查处计量、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有关案件。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负责标准化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标准化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承担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标准问题;查处标准化有关案件。拟订生产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开展抽查检验工作;承担生产领域质量县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严格依法履行食品生产经营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监督抽样送检、风险监测等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中安全质量监测;负责权限内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实地核查指导工作;指导开展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和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食品信息的监测和查处工作;拟订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承担特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工作;收集和汇总上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协调、指导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食盐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食盐安全执法工作;查处有关食盐安全违法案件。拟订食品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开展抽查检验工作;组织食品质量监测,承担食品区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七)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股。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依法对药品进行监督抽样;督促、指导本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跟踪检查等工作;指导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经营(零售)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拟订全区药品安全应急议案;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

(八)市场稽查股(价格监督股)。拟订贯彻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和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办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传销行为和直销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依法定授权承担反垄断执法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规范消费环境和市场经营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消费环境和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配合特区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监管工作。贯彻实施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开展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查处网络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实施广告监督管理;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法工作,监督全区市场价格和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监督检查应急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价格、收费投诉举报工作;负责价格案件审理和应诉工作;指导基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的义务价格监督工作;监督全区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开展价格诚信建设、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拟订流通领域商品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开展抽查检验工作;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九)知识产权股。负责拟订知识产权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工作;指导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执行,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代理违法行为;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指导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知识产权交易;落实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及发展与监督的政策措施;承办特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人事教育股(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人事档案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组织宣传、学习党的理论及路线、方针、政策;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建设;负责机关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工作;承担机关精神文明、意识形态、扶贫开发、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特区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10名。

第六条 派出机构

特区市场监管局按乡(镇、街道)下设18个分局,为特区市场监管局派出副科级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受特区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和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特区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核定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50名,设分局局长18名(副科级)。其人员编制明确如下:

1.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九龙分局,定行政编制4名,分局局长1名。

2.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壶分局,定行政编制4名,分局局长1名。

3.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山分局,定行政编制4名,分局局长1名。

4.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郎岱分局,定行政编制4名,分局局长1名。

5.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岩脚分局,定行政编制4名,分局局长1名。

6.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牂牁分局,定行政编制3名,分局局长1名。

7.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窑分局,定行政编制3名,分局局长1名。

8.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别分局,定行政编制3名,分局局长1名。

9.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木岗分局,定行政编制3名,分局局长1名。

10.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月亮河分局,定行政编制2名,分局局长1名。

11.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寨分局,定行政编制2名,分局局长1名。

12.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华分局,定行政编制2名,分局局长1名。

13.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河分局,定行政编制2名,分局局长1名。

14.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用分局,定行政编制2名,分局局长1名。

15.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寨分局,定行政编制2名,分局局长1名。

16.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场分局,定行政编制2名,分局局长1名。

17.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梭戛分局,定行政编制2名,分局局长1名。

18.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牛场分局,定行政编制2名,分局局长1名。

第七条 特区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特区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特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来源: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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